第一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关系由校内外其他基层党委转入机关党委的,由转入党员本人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机关党委报到。机关党委在介绍信上注明组织关系转入支部后存档,并通知对应党支部做好接收工作。
第三条 组织关系转往校内外其他基层党委的,由转出党员本人到机关党委开具校内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后,到校党委组织部开具党委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关系转出一般应在工作关系变动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成。
第四条 机关党委内部组织关系在支部间转接的,由机关党委通知对应党支部做好关系转接,对应党支部要做好接收工作。
第五条 各支部要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备案工作。备案信息主要包括党员姓名、转接组织、转接日期和党费缴纳情况等。
第六条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过程中,由机关党委负责做好党员组织关系党员信息系统的调整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经机关党委会审定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