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西安工业大学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工作条例
2017-03-13 09:11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明确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院部(中心)处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简称基层党委)、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以及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学校院部(中心)处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任届期满,应按期进行换届,如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设置或撤并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产生。其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应具有三年以上党龄,委员应具有二年以上党龄。基层党委(党总支)选出的书记、副书记须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校党委审批。

    第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应由党性强,具有政治责任感,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经验,作风民主、正派,善于团结同志、联系群众,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同志担任。

第六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一般由5或7人组成,设专兼职书记、副书记2至3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委员各1人,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保密保卫委员等。统战委员一般由书记兼任。

第七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学校院部(中心)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教研室、研究室或机关、后勤部门应设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部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也可按实验室、课题组、项目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也可在学生公寓、学生社团中设置党支部,条件成熟的可以设置研究室和教师联合党支部。

学校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应按照“有利于加强教育管理、有利于参加组织活动、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成立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负责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和执行学校党委的指示、决定,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支持部门负责人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参与部门重要问题的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保证监督职能。

    第十一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一)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党课学习培训和党员专题理论培训。结合党员思想实际,组织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强化党性教育,注重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党史教育和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做好党支部工作。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每学期初,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向所属党支部布置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要求,期中进行全面检查,期末听取党支部的工作汇报。要定期分析研究党支部的工作情况,对党支部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加以解决。要根据教工、学生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党支部的工作经验。重视党支部书记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使党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定期召开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分析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分配他们做一定的社会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积极开展党内“创先争优”活动。从严治党,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督促检查党支部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加强新时期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科学研究,围绕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科学研究。积极探索按照“三个代表”和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

    (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措施,并对所属党支部进行部署和安排,定期检查党支部的落实情况。全面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质量。重视培养吸收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的优秀分子入党。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发展对象工作。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电子信息库,做好党内统计工作。

    (七)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检查和监督党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履行党员义务和起模范带头作用的情况。

第十二条  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决议。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党员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表率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做好思想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坚持对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广泛持续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的宗旨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注重我国近现代史、中国共产党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坚持党风党纪、学风、教风和工作作风教育。帮助全体师生员工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紧紧围绕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去,努力使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落到实处。

    (四)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本院的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和学生社团在学生的组织、管理、教育工作中的作用,解决学生中普遍存在的思想问题。积极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五)了解、关心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教育,关心他们的成长。

第十三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单位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在学校党委有关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职称晋升、发展党员、毕业分配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知识分子工作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认真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加强和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六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通过他们密切联系群众。定期研究解决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的职责。

    (一)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是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的班长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之一,全面主持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工作,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和党的委员会会议。

   (二)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营造和谐政治氛围,与院长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全院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三)与院长密切配合,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负责抓好党的建设。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制定、实施本单位的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党员教育发展计划,积极做好发展党员特别是在优秀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断加强基层党委(党总支)和所属党支部自身建设,增强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五)组织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学校党委学习教育计划,负责学院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带领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实际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会同院长做好师德建设工作,共同抓好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

(六) 同党(总支)的委员会其它成员一起负责学院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和研究决定学院师生员工出国、晋升、毕业生就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七)加强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经常与院长沟通情况,协调党政关系,搞好领导班子内部团结。组织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委(党总支)中心组学习。负责检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抓好学院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廉洁自律,并负主要责任。

(八)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学院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其他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职责参照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职责执行。

第十八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的职责。

(一)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外出或空缺时,受书记或校党委委托代理书记主持工作。

(二)副书记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基层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组织的各项工作方针,组织起草、制定本院学生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建立并实施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按照学校《辅导员工作条例》做好专兼职辅导员的选聘、教育、管理、培养、考核和评优工作。不断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五)主持召开学生工作办公例会、辅导员工作例会、班主任例会和全体学生大会,总结、检查和布置工作。

(六)安排起草和实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组织辅导员开展学生思想调研和科研活动,撰写和发表科研论文,积极探索新时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

(七)组织落实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工作方针,制定实施方案,深入了解学风建设情况,掌握学生学习动态,主持召开有关报告会、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积极推进学风建设的开展。

(八)负责安排和落实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学生奖惩、特困生认定和资助以及学生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活动秩序等日常管理工作。

(九)领导学生党支部工作,抓好学生党支部建设及学生党员队伍的管理教育,安排和部署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培养和组织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和积极分子在学生管理和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十)领导分团委和学生会工作,支持他们开展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组织活动和思想建设等各项工作,关心共青团和学生会干部的成长,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方针和政策,根据学校要求认真安排和部署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组织上好就业指导课,加强毕业生就业观念教育,积极主动收集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不断建立和巩固就业基地,掌控就业市场,热心为毕业生就业服务,稳定和提高就业率。

(十二)协助学院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积极主动妥善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及时向上级组织和领导请示汇报,维护学校和学院的稳定。

(十三)协助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工作,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十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十五)其他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职责参照基层党委(党总支)副书记职责执行。

第十九条  其他委员的职责。积极协助书记、副书记开展工作,按各自的工作分工与学校党委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集体领导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应积极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均须经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议,每个委员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  理论学习制度。坚持基层党委(党总支)中心组学习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每学期至少要集中学习两次,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例会制度。应至少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需要基层党委(党总支)研究讨论的其它重要工作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院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级单位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院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正副院长、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正副书记组成。联席会议议题由院长或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书记提出,并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联席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安排。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院长或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及其委托的其他人主持。

(一)院级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指示、规划、规定开展工作。

   (二)院级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集体科学决策。

(三)院级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院内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院分管领导负责执行并对正职负责,其他成员积极协助、配合。

(四) 院级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为正副院长,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院部门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学术(学科)带头人可根据会议的内容可列席有关会议。

五)积极推进决策民主化与科学化,重大问题决策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要注意充分发挥教代会、院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机构的职能与作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般应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再作决策。

(六)院级党政联席会议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根据议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主持,召开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提前进行沟通、协商,确定议题后提交会议。

(七)院级党政联席会可定期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各院根据工作安排自行决定。

(八)院级党政联席会议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提交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充分听取每位与会者的意见,重大问题在充分讨论后做出决定。有不同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不做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然后再议再进行表决。

(九)院级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都应认真做好记录,会后归档以备查阅,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

(十)不得以其它会议代替院级党政联席会议。

(十一)会议做出的决定,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实施,并由党政负责人做好督办工作

(十二)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院领导班子每位成员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做工作,不能各行其是。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领导班子团结和正常工作开展的干部,要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一定处分。

(十三)如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来不及上会、来不及请示汇报而必需及时处理时,可现场做出决策即时解决问题,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必须及时提请讨论研究,并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导请示汇报。

(十四)组织院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的有关会议文件和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十五)研究确定学院的发展方向与规划,规章制度,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六)研究讨论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如专业设置、调整学科建设方案,学科带头人配备、学科梯队建设等。

(十七)讨论决定本单位教育及教学计划修订原则及课程设置,教师岗位设置,重点骨干课程建设等教学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八)研究讨论科研工作的重要部署,促进科研工作上水平的措施。

(十九)研究讨论教师培养及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和规划。

(二十)及时与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后,研究讨论部门内部人员调动或人事变化的有关决策和建议。

(二十一)研究讨论决定教职工考核、奖励与处分;讨论审定学生教育、管理的有关问题。

(二十二)研究讨论院内经费投放、使用原则和控制额度,院内岗位津贴分配办法及涉及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十三)制定修改并监督执行院内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对外合作交流、培训。

(二十四)研究讨论决定部门内部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基层党建评价制度。依照校党委制定的评价体系,每两年对所属支部进行一次全面评价;每三年接受一次学校对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建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员大会制度。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听取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传达学校党委有关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等。

    第二十六条  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基层党委要健全党的组织生活,要督促、检查所属各党支部执行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情况。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要参加本人所在支部以外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每学期至少一次。

    第二十七条  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底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根据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总结一年工作情况,并向党员大会以书面形式报告一次,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换届时,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应向党员大会全面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事先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确定会议主题,做好充分准备。在民主生活会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认真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民主生活会情况要每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按校党委的统一部署,在每年“七一”前组织对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作风和模范作用发挥等方面进行评议,同时做好评选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

第三十条  联系群众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基层,通过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开展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做群众的知心朋友。

第三十一条  廉政建设制度。要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认真检查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抄送:党委委员,校领导。

  西安工业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31017日印发

  核稿人:张志昌                拟稿人:纪敏                校对人:纪敏

关闭窗口

分享到:0

版权所有:西安工业大学机关党委  |  电话:029-86173219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学府中路2号  邮编:710021  意见信箱:jgdw@xatu.edu.cn